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干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不是没有道理的。
元人黄溍说:“……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于诸?薄n航逄屏剿危菔堑胤礁呒缎姓ㄖ茫胤讲聘呈紫染奂痛2赜诟髦荩笤僮魃瞎┖土粲弥嗟姆峙洹t虿蝗弧6嗍贰18莶执1坝忻奘怠保行┥踔痢傲覆凰薏帧?。路及直隶州(府)必须把所征赋税先送往行省。各行省直属的仓库.“所统郡邑岁入上供及经费之出纳,无所不掌”。特别是江浙等江南三行省“岁所入泉币、金玉、织文、它良货贿待用之物,以钜万计。所储为甚厚,所系为甚大”。由于行省始终负有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行省代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财赋于行省治所,已是基本将各地财赋集中于朝廷了。于此,行省主要为中央搜刮、集中财赋的职能,可谓洞若观火了。
各地财赋集中于行省后,自然出现了解运京师、上供朝廷与各省留用的问题。《元史》卷二二《武宗本纪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已丑条云:
晋王也孙铁木儿以诏赐钞万锭,止给八千为言,中书省臣言:“帑藏空竭,常赋岁
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臣等虑财用不给,敢以上闻”。
帝曰:“……可给晋王钞干锭,余移陕西省给之。”
这段奏言及武宗谕旨,是迄今所见反映行省征集财赋后上供与留用关系的重要资料。其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与成宗初中书右丞相完泽所言“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比较,似不包括金、银及税粮石数收入,而中统钞四十万锭的差额,估计是大德二年至十一年间所增加的。即便四百万锭只限于武宗初全国岁钞收入,它与“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句前后连缀,也能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全国岁钞收入四百万锭中,二百八十万锭统统解运、上供京师。上供京师的岁钞数占全国岁钞收入总额的70%。各省留用仅占30%。
第二,上供京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