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580章 《禁溺婴诏》  饮梅听风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退出阅读模式,即可阅读全部内容

生、父母骨血之赤子,享有生存之权。敢有溺杀婴孩者,以‘故杀亲子’论罪,判处徒刑三年,主犯家产没收半数充入国库;

“其二,宗族亲眷、邻里街坊,有知晓溺婴之事而隐匿不报、相互包庇者,与主犯同罪,另加笞刑五十,罚缴粟米百石;

“其三,地方里正、保甲长负有稽查之责,辖区内若出现溺婴案件而未能及时察觉上报,降职一等处罚;一年之内发生三起以上者,罢免官职,削除籍贯;

喜欢怎么办,我被七位师姐包围了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