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中书门下五房,苏泽提笔开始草拟奏疏。
他先从徭役本身说起。
自一条鞭法试行以来,各地争议不断,但根本问题不在“折银”本身,而在银钱收上去之后,到底用来做什么。
朝廷征发徭役,原是为了修桥补路、转运粮草、筑城戍边这些公事。
如今折了银,这笔钱若进了府库,与其它税赋混同支用,百姓看不见实处,自然会觉得是“加派”。吴县蔡言的法子,苏泽仔细推敲过。其关键不在于“代缴”,而在于“定向”。
工坊主为雇工缴纳的代役银,可以明确抵扣商税,且这笔钱留在地方,用于雇工所属的“城市行役”相关事务,如防火、巡夜、疏浚城内沟渠。
这实际上是把原先模糊的力役负担,变成了清晰的地方专项经费。
苏泽在奏疏里引用了蔡言的原话,并进一步阐发:
“役之所出,本为公用。今折银输官,若散入太仓,与常赋同流,则民不见其利,反觉其害。”“臣观吴县之法,其要在“专款专用,定向收支’八字。取雇役之银,办雇役之事,银钱往来,皆有簿册可查,有实效可见。故坊主无加税之怨,雇工得免役之实,地方获办事之资。”
他接着写道,此法并非新创,实有古制可依。
宋时有“免役钱”,其钱亦多用于雇募衙前、弓手等役。
明初太祖皇帝立制,于各州县设惠民药局、养济院、漏泽园,皆有地方田亩或专项课钞供给,此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良法。
只是年久日深,这些旧制或废弛,或款项被挪作他用,乃至名存实亡。
因此,苏泽的核心建议是:
将一条鞭法所征“代役银”中归属地方留存使用的部分(与上缴国库部分区分),明文规定其用途。具体可用于恢复和维持以下几项:
其一,仿宋“安济坊”、明初“惠民药局”旧制,于州县设“地方疾医局”,聘请医生,储备常用药材,为无力求医的贫民、雇工提供最基本的诊视与药饵。
其二,恢复并扩大“养济院”的收养范围。明初养济院主要收养鳏寡孤独废疾者,如今可考虑将因灾荒、战乱流离失所的孤儿、以及年过六十且无子嗣、无产业、无力自存的老人,一并纳入收养范围。其三,用于地方上的小学支出,用作当地的教育经费。
其四,整修与维护本地的道路、桥梁、水井、沟渠、防火设施。这些工程原多依赖徭役,现可明确用代役银雇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