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购买材料,定期修缮。
苏泽强调,所有这些用途,都必须“专款立簿,按季公示”。
款项的征收数额、具体用途、花费明细、承办人员,均需造册备案,不仅州县存档,更应允许本地士绅、耆老代表查阅,并择要张榜公布于城门、市集等处,让百姓知晓钱从何处收、用到何处去。苏泽在奏疏末尾总结道:“如此,则“代役银’之收,非为聚敛,实为集资;其支,非为虚耗,实为投资于地方安宁与民生根本。”
“取之于本坊、本厢、本图之民,即用之于本坊、本厢、本图之事。民见其利,则输纳不以为苦;官专其款,则挪移侵欺难以施为。”
“收支既有定规,去向皆可核查,则法行而民便,吏清而政通。此前吴县、介休之弊,症结在于款项去向不明,监管缺失,以致良法生出恶果。”
“若以专款专用之制箍之,则一条鞭法“均平赋役、便利官民’之初衷,方可真正落地。”他最后点出,此议并非要全盘推翻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而是为其地方执行部分补上短板,使其运转更顺畅,根基更牢固。
同时,这也为朝廷将来在其它领域推行“以银代役”或类似的货币化改革,提供一个可监督的样板。奏疏写罢,苏泽仔细检查了一遍,确保逻辑清晰,建议具体,没有空泛的议论。
他特意避开了华丽的辞藻和冗长的句子,力求平实、直接。他知道,这份奏疏一旦递上去,必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争论。
这就是苏泽的计划。
借着介休吴县的案子,引发民众对于官府责权的一次“拷问”,推动国民意识的萌芽。
利用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恢复宋代和明初的社会福利体系,建立一个基本的兜底机制。让这“隆庆盛世”的百姓,不会因为一件小意外跌入“斩杀线”,让最底层的百姓也感受到盛世的暖意而一旦将“一条鞭法”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这就等于在张居正的新法“主干”上,缠绕上了苏泽的“藤蔓”,张居正每一次推动一条鞭法,就等于推动了苏泽的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这就是苏泽搅动局势,引发社会讨论的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