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671章 改革双刃剑  肥鸟先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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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下“雇工役银转移”六字,又在旁注“税收抵扣”。

接着,他画了一个三角:

顶点是“朝廷”,左下是“雇工”,右下是“雇主”。

雇工对朝廷有役的义务,但通过雇佣关系,将义务转移给雇主。

雇主履行义务后,朝廷通过税收优惠给予补偿。

三角平衡,三方皆安。

但这平衡背后,隐藏着一个更大的可能:

既然雇主的“代役银”可被视为一种对雇工的“社会保障”(免役即是保障),那么朝廷通过税收激励雇主承担此类义务,是否可推广至其他领域?

比如,雇工伤病,雇主是否应承担部分救治之责?

若朝廷以税赋优惠,鼓励雇主为雇工提供此类保障,是否可行?

苏泽笔尖顿住。

他想起了原时空的“五险一金”。

那正是通过立法,强制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大明如今当然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

但吴县的实践,提供了一个雏形,利用税收工具,引导雇主承担部分社会义务。

一条鞭法,或可不止是“役折银”。

在工商发达地区,它或可化为一个框架,将百姓对朝廷的部分义务,转化为雇主对雇员的保障责任,朝廷则以税收减免作为回报。

如此,朝廷减轻了直接救济压力,雇主获得了稳定用工,雇工得到了基本保障。

苏泽在纸上写下“税赋引导,雇主担责,雇工得保”十二字。

他意识到,这已超出赋役改革范畴,触及“国家一雇主一个人”三方权责的重构。

但这想法太超前。

如今的一条鞭法,尚在试点阶段,连“役折银”尚未全国推行,何况以此为基础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可超前,不代表这件事不能想。

近代国家之路,其实就是一条福利之路。

不是施舍,是权责的重构。

农人靠地,朝廷便收田赋。

工人无地,靠手艺吃饭,朝廷如何取?又如何予?

吴县的“抵扣”,是个粗糙的模子。

但吴县经验也说明,或许朝廷可立法,让雇主为雇工的伤病、家庭福利支付一部分钱。

朝廷则以减税为报。

这般一来,百姓便觉出不同。

从前,朝廷是收税的,是征役的,是遥远的“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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