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写下“雇工役银转移”六字,又在旁注“税收抵扣”。
接着,他画了一个三角:
顶点是“朝廷”,左下是“雇工”,右下是“雇主”。
雇工对朝廷有役的义务,但通过雇佣关系,将义务转移给雇主。
雇主履行义务后,朝廷通过税收优惠给予补偿。
三角平衡,三方皆安。
但这平衡背后,隐藏着一个更大的可能:
既然雇主的“代役银”可被视为一种对雇工的“社会保障”(免役即是保障),那么朝廷通过税收激励雇主承担此类义务,是否可推广至其他领域?
比如,雇工伤病,雇主是否应承担部分救治之责?
若朝廷以税赋优惠,鼓励雇主为雇工提供此类保障,是否可行?
苏泽笔尖顿住。
他想起了原时空的“五险一金”。
那正是通过立法,强制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大明如今当然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
但吴县的实践,提供了一个雏形,利用税收工具,引导雇主承担部分社会义务。
一条鞭法,或可不止是“役折银”。
在工商发达地区,它或可化为一个框架,将百姓对朝廷的部分义务,转化为雇主对雇员的保障责任,朝廷则以税收减免作为回报。
如此,朝廷减轻了直接救济压力,雇主获得了稳定用工,雇工得到了基本保障。
苏泽在纸上写下“税赋引导,雇主担责,雇工得保”十二字。
他意识到,这已超出赋役改革范畴,触及“国家一雇主一个人”三方权责的重构。
但这想法太超前。
如今的一条鞭法,尚在试点阶段,连“役折银”尚未全国推行,何况以此为基础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可超前,不代表这件事不能想。
近代国家之路,其实就是一条福利之路。
不是施舍,是权责的重构。
农人靠地,朝廷便收田赋。
工人无地,靠手艺吃饭,朝廷如何取?又如何予?
吴县的“抵扣”,是个粗糙的模子。
但吴县经验也说明,或许朝廷可立法,让雇主为雇工的伤病、家庭福利支付一部分钱。
朝廷则以减税为报。
这般一来,百姓便觉出不同。
从前,朝廷是收税的,是征役的,是遥远的“官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