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馆方面:允许四国在金陵设立“总领事馆”,每馆常驻人员不得超过三十人,护卫不超过十人且武器需报备。
领事馆建筑由大夏方面指定或批准地点,不得自行购置产业。
同时,各国可在上海、广州、厦门三处口岸城市设立“商馆”类似贸易代表处,归总领事馆管辖。
通商方面:列出了详细的《应税货物税率表》。
茶叶、生丝、瓷器等大夏主要出口商品,税率较低且固定,以示“优惠”。
西洋输入的毛呢、钟表、玻璃器、葡萄酒等,税率较高但尚在可接受范围。
最关键的是,条约规定“所有海关税收及商馆规费,均应以大夏帝国法定货币夏元或等值金银结算”。
南洋条款:以附图形式大致划定了“南洋大夏海疆范围”,要求各国船只在进入该海域前三天向最近的大夏海关或巡逻舰艇通报航向、货物、人员。
承认大夏对香料群岛、吕宋等地的“完全主权与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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