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菲律宾群岛等)诸岛及海域的宗主权与管辖权。
西洋各国船只在此区域航行、贸易,须向大夏海关报备,遵守大夏律法,缴纳合理关税。
二、 西洋各国在大夏已设立或未来希望设立的商馆、货栈,须位于大夏指定的港口(如上海、广州、厦门等),并受大夏法律管辖。
商馆人员不得携带超出防身需要的武器。
三、 双方商人贸易应公平买卖,禁止强买强卖、欺诈、贩卖违禁品,大夏商人前往西洋贸易,应获得对等保护。
四、 建立正式外交沟通渠道,各国可派遣常驻使节(规格有限制)驻金陵,处理相关事务。
五、 鉴于七年前的冲突,四国需共同或分别支付一定的“抚恤补偿”,用于赔偿大夏商民损失及海军军费。
支付方式可以是金银,亦可以特定商品抵扣。
六、 大夏帝国尊重各国在其本土及现有(非南洋区域)殖民地的管辖权,希望各国亦尊重大夏海疆及藩属。
条件比他们预想的要具体,但也留有空间。
没有要求割地,除了承认南洋主权,没有要求解散公司,贸易通道看似保留了,但被套上了牢固的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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