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16章 给分身确定规则(3)  东海边的渔农夫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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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对本体而言--:

可移动物的重量、体积--重量不超过本主体重的50倍,体积不超过本主体积的60倍。

可移动距离--规定是分为6档的,分别是--

10米、1百米、1千米、1万米、10万米、1百万米。

同样,可使用的力量也分6档--即:微力、小力、中力、大力、全力、组合全力。

对应的可产生的移动速度为:微力--260~320米\/秒、小力--1200~1500米\/秒、中力--2100~2400米\/秒、大力--4200~4700米\/秒、全力--9600~\/s、组合全力--2万1千

~3万6千米\/每秒。

对了--使用组合全力时,可移动距离也相应的提高到1千万米了…

再来看看预置在金一的信息管理中心里的那些有关整体缠移的能力,分别是:

可移动物的重量--不超过金一本体重量的80倍,体积--不超过金一本体体积的100倍。

可移动距离--规定也是分为6档,分别是--

1百米内、1公里内、10公里内、1百公里内、1千公里内、1万公里内。

同样,可使用的力量也分6档--即:微力、小力、中力、大力、全力、组合全力。

对应的可产生的移动速度为:微力--200米\/秒以内、小力--1200米\/秒以内、中力--2200米\/秒以内、大力--4400米\/秒、全力--8800米\/秒以内、组合全力--2万6千4百米\/每秒以内…

哎呀--这他娘的是按什么逻辑作出规定的?真是搞不懂。但--一个分身,具有这么个重量和体积、有6种速度的可移动能力,也着实的不简单了。

看不出有什么地方需要增减的,予以确定就是了。

第三项,是分解移离或回移的能力、以及相应的使用规则。

这项能力--是被咱当成“万能修复术”--而应用过的。这项能力的关键要素,就是可分解元素的种类、以及可分解元素的可移离或回移的距离。

当然,这项能力还要结合加连能力和整体缠移能力来一起使用的,是三种能力的综合。

记得--在咱的规则管理中心里,在登记存档的有关使用规定中,规定的可分解移离的元素的种类、极限是100种。

各元素可分移或回移的距离、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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