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司执法之凭!”
李一元放下信笺,眉头紧皱。
苏泽说的情况,确实影响了朝廷,他思考了一番,就提笔写道:
“借朝廷开疆拓土之伟业,行巧取豪夺、诱民入彀之恶行,此非寻常市井欺诈,实乃乱法度、坏人心、窃国运!”
“《大明律》虽有”诈欺官私取财&39;之条,然于此类以“股券&39;为名、编织弥天大谎、聚敛无度之新奸,其界定模糊,量刑亦难服众。 “
他闭目沉思,儒家经义与律法精神在脑海中激烈碰撞、交融。
苏泽的义利之辨,如今已经逐渐成了实用派官员的共识一一儒家重义轻利,但非绝利。
关键在于取之有道,利以养民,而非损人肥己、巧取豪夺。
李一元起手还是《论语》。
他写道:“《论语》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39;“
”这些奸商所为,正是“不以其道”,以虚幻之利诱人倾家荡产,此乃大不义! 立法之根本立意,必须直指此核心一惩不义之敛财,护小民之膏血,维朝廷之威仪,正商贾之正道。 “
道德上占据高地之后,李一元又开始在记忆中思考法律条文。
他为了编修《大明律》,查阅了大量法条,对大明律法的了解,若自称第二,便无人敢称第一了。 他很快想到了《户律&183;钱债》中“违禁取利”条,禁止重利盘剥。
李一元继续写道:“《刑律&183;诈伪》中”伪造印信、历日、宝钞&39;等条,可惩处伪造官方凭证、扰乱金融秩序之罪。 “
尤其”伪造宝钞“之罪,与此类伪造”官方特许“、”内幕消息“欺骗民众购买空头股票券契的行为,在淆乱视听、动摇信用根基上何其相似!
量刑可参照此等重罪,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或比附。
接下来就是确定犯罪行为的范围。
任何一条法律,必须要准确的框定罪犯的范围,这样执法者才能有法可依。
所以这条法条,必须清晰界定此种新型犯罪。
李一元又写道:“凡以虚构朝廷特许、捏造海外利源、假托内幕消息等诈术,印制、贩卖所谓”股票&39;、“股券&39;、”拓殖凭证&39;等无实契之空券,诱使良善出资购股,意图骗取钱财物者,即为“伪券诈财&39;之罪。 “
然后就是罪责了。
这类经济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