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四百五十三 宗教裁判所,没有硝烟的战争!  竖子不可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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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reads;。霍诺里乌斯三世

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伽利略在宗教裁判所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术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

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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