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东鸣“约法三章”,表面上是协调县委县政府的关系,其实是揽权。
但他的手伸得太长了,有的要求甚至没有政策依据。
吴志远不紧不慢地说:“梁书记,我来谈几点个人想法。
第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这是原则。
但是,上面并没有强制规定,任何‘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就我县情况看,目前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十一大类,包括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事项,涉及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产权对外转让事项;县属国有企业设立;年度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等。
有的‘三重一大’事项是需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研究的,比如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等。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就可以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关于重点单位每周报送工作台账、重点项目每日报送进展。
这个要求,从县委掌握全局工作的角度,是有必要的。
但我有一个顾虑,发改、财政、住建、招商这几个部门,本身就有大量的业务工作要处理。
如果每天花大量时间填表报材料,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我的建议是,能不能这样?日常进展,按政府系统原有的调度机制运行,关键节点、重大突破,随时向您专报。
这样既保证了您对重点工作的知情权,又不给部门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当然,具体怎么操作,我听梁书记的。
第三,关于干部人事调整,县委统一把关,严格按程序研究,我完全赞成。
我的建议是,在具体操作上,是否可以进一步完善酝酿、提名机制?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组织程序,县政府党组在向县委推荐有关干部人选时,负有重要责任。
特别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业务性强,县政府更了解情况。
是不是可以这样:涉及政府工作部门副职人选的调整,先由县政府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表现,进行充分酝酿,提出初步建议人选,然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县委。
这样,既能体现县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也能发挥政府党组在干部推荐上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当然,最终的决定权,在县委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