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下属官吏有掾史、宣使、译史(通事)等。征东行省左右司的特殊职掌,一是传达或秉承元朝的旨意在高丽国行事,二是转交高丽国百官给元朝的上书。
都镇抚司,是掌管军务的机构。《元史?兵志》记载:“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都镇抚司长官为都镇抚、副都镇抚。在征东行省,元世祖时期为东征日本,在高丽国置万户中军、右军、左军。其后增置巡军、合浦、全罗、耽罗、西京等万户府。按照元朝制度,没有战争的时期,诸万户府由行省都镇抚司掌领。征东行省诸万户府中,元世祖时期为镇守日本设置的中军、右军、左军是领军的机构,其长官是元人还是高丽人,没有见到明确记载。后置的巡军、合浦、全罗、耽罗、西京等万户府,“无所领军,徒佩金符”,其长官主要是高丽人,如《高丽史》记载,高丽忠烈王十九年(1293),元以“李之氐为奉直大夫、合浦等处镇边万户府副万户、行中书省副镇抚”。
理问所,是掌管法律诉讼的机构,理问所下设有监狱。置“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征东行省的理问所掌理的法律诉讼案件,一是受理行省属官或高丽国官员犯罪案件,如巡军千户申青品行不端,且得罪时为世子的高丽忠惠王,及“忠肃薨,忠惠立,令权省洪彬囚青于理问所,命耆老府院君权溥等,疏青罪”,告行省其诸种罪行,“行省录其书,授金永煦呈中书省”。二是受理高丽国民投诉的案件。行省执法以元朝法律为准,元法与高丽国法律不同,致使一些人钻空子,由于行省的特殊地位,“于用刑之际,绳之以元朝之法,则(高丽)有司拱手而不敢言”。三是受理高丽国处理不当的案件。理问所有权更改高丽国司法机关的判决,因此有时会出现省官滥用职权的事情。
儒学提举司,是掌管学校、科举之事的机构。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九月,“置高丽国儒学提举司”。《元史?百官七》记载:“儒学提举司,秩从五品。各处行省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考校呈进著述文字,每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征东行省的儒学提举司并不是具体管理高丽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的机构,而是倡导儒学,选拔参加元朝科举人选的机构。征东行省参加元朝会试的名额为蒙古、色目、汉人各1人,共3人。实际上,征东行省历年参加元朝会试的都是高丽人。关于征东行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