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486.第486章 关于元朝行省制度(二)  终南左柳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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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省制度的优势:权力大而不专

主张行省是地方分权和主张行省是中央集权的人,虽然对行省功用的认识相左,但对行省所握权柄颇重,二者的看法又如出一辙。

关于元行省权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依据,莫过于程钜夫《论行省》及明人批注。先来看程钜夫的说法:

……今天下疏远去处,亦列置行省……名称太过,威权太重。凡去行省者,皆

以宰相自负,骄倨纵横,无敢谁何。所以容易生诸奸弊。钱粮羡溢,则百端欺隐,

如同己物。盗贼生发,则各保界分,不相接应。甚而把握兵权,伸缩由己。

明人批注又曰:“元末各省专恣不相救,以底于亡。大明革省立市政司,与相公言合云”。

程钜夫言行省官恃宰相名分,兼握财赋、兵甲诸权,当是元行省权重的形象写照。但也应看到,他所言行省官“骄倨纵横,无敢谁何”,“伸缩由己”的情形,仅适合于某段时期。若以此概言有元一代的行省,未免失于偏颇。从程文“今江南平定已十五余年”句,可以窥知,该文撰于至元二十八年左右。在元二十八年以前,忙古台、阿里海牙分别专权于江浙、湖广二行省,程文所述大抵符实。至元二十八年以后,忙古台移任江西行省,权势大减,阿里海牙受钩考自杀身亡,情况就与前有所不同,行省官也不复是“无敢准何”,“伸缩由己”了。至于明人批注,只反映元未行省被允许便宜行事以后的情况,并非元代通制.不足为训。这一点,后面还将详细阐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前后,元廷制订了一整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内。这种政策和规则对行省制的性质及功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套政策的内容大致有四项:

第一,行省内部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交参制,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正如赵天麟所说:“今立行省于外,维持错综,众建其官,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可谓于审力之形矣”。与元代其它官府类似,行省也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

而且常有“大事集议,众论不齐”及某些与议官员“尝有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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