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473.第473章 关于元朝行省制度  终南左柳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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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侍卫亲军组成的宿卫军,似可视为“在内”的中央军队;而在各地执行镇戍任务的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及新附军,似可视为“在外”的地方军队。实际上,这是只注重两类军队的驻屯地点及职能,而未考虑其统属关系的较肤浅看法。区别中央军队或地方军队的属性,主要应看其统属关系,而不应只看其驻屯地点及职能。因此,依照元代军队中怯薛直属皇帝,侍卫亲军和分成各地的蒙古军、探马赤军隶属于枢密院,汉军及新附军隶属于各行省等情况,宿卫军和镇戍军中的蒙古军、探马赤军当属于中央军队。镇戍军中的汉军及新附军,因行省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以及管辖方面的某些规则,也很难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军队。

再来看行省掌管军事时与朝廷的关系。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定。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廷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项规定过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师数千里之遥,奏报后待命而行,多半会贻误军机。或许是考虑到此种偏向,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行省官经常亲自统率军队征战。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须依朝廷命令而定。行省官对所属军队将领的惩办治罪,也是其提调军马权力的一个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对行省处理军将的限制颇严,“军官犯罪,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元朝后期,上述规则逐渐放宽,行省始被允许便宜处理副下千户(受敕官〕等下级军官的一般犯罪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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