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31章 事后风波(4k)  伊塔扎的救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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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衝击力还是太强了。

要不然你也不会总看到这边的各种刑侦影视剧里,警察也总要喊著“让劫匪接受法律审判”,下令击毙的总是用来给主角塑造登场机会的配角。

更何况这边对警察开枪击毙犯人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开了枪,一定要接受行政调查,確保是正当职务执行,不存在过当职权行使的嫌疑。

另一方面,虽然纪一各方面都严格按照程序走了,但是怎么看都有点擦边。

首先,按照规矩,开枪击毙犯人必须要满足必须以逮捕为目標,除非出现“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情况。即使对象是死刑逃犯,警察也要先行逮捕,只有在逃犯对现场人身安全造成“急迫且重大危险”时,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换到本案的情况,逃犯已经杀了三人並被判了死刑,只要他没有当场继续製造急迫危险,警察不能合法“直接击毙”。

这边的法律赋予警察的任务是“再逮捕並移送”,而不是“当场处决”。刑罚的执行权完全属於法务省矫正局,警察无权代替执行。

所以,如果要严格意义上死抠定义,沼渊己一郎只是逃跑,而没有攻击行为,警察不能开枪击毙。

那么就算纪一严格遵守了先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后再开枪,也是违规。

可偏偏就微妙在,现场有未成年人。

在这种场合,如果警方警告后,犯人没有制止行动,警方“不得已”开枪“制止”对方的行为,又是合理的。

然而本案的场景里,沼渊己一郎似乎又满足这个开枪的条件。

说似乎,是因为沼渊己一郎当时確实有行动,且没有因为警告停止,可他是在远离儿童而非靠近。

死抠定义又可以说他没有威胁未成年人的行为。

但这么说的话,纪一又有反驳的道理,光彦是失踪状態,你敢说“远离”的沼渊己一郎不存在对他的威胁吗?

综合所有情况,从法律逻辑上说,逃犯“只是逃跑”而未当场攻击,完全可以被检察官质疑存在过当职权行使。

但是&183;—

谁敢说纪一在报告里明確提到的“潜在儿童风险,所以必须採取果断行动”有一丁点毛病?

你说这事不处罚吧,他从警告到开枪的一系列行为太果断了,他们不是没去勘察现场,显然只要纪一中间有一丁点停顿,沼渊己一郎都一定能找到树木作为掩体。

也就是说,是个人都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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